[{"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13-1-fire-law-027":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3-1-消防法規概要-027","fire-113-1-fire-law-027",113,1,27,"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 3 個為限","D",null,[],false,"本題考點：《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6 條、第 19 條與第 20 條所定執業限制、強制入會及公會組織規定，被改動的是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的數量上限。\n【正解理由】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0 條第一項，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條文明定「以一個為限」。(D) 前段照錄該項，末句卻寫成以三個為限，與條文所定數量不符，屬錯誤敘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第 16 條全文即「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本項與條文逐字相符，敘述正確。\n(B) 第 19 條第一項明定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同項後段並定該管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敘述正確。\n(C) 第 19 條第二項明定加入公會者，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敘述正確。\n(D) 第 20 條第一項所定同級公會上限為一個，本項寫成三個，即為所求。\n【記憶點】第 20 條記「地方組設、全國設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被改掉的往往就是最後那個數字。","《消防法》第 7 條第一項將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保留予消防設備師，測試、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同條第四項明定「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第五項則定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n公會制度在專法裡自第 19 條規範至第 29 條，依序處理入會、組設、組織門檻、加入全國聯合會、立案報備查、章程、會員大會、理監事、列席指導、備查事項與主管機關處分，與本題相關的是前三條。第 19 條第一項定強制入會：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同項後段並定該管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同條第二項定加入公會者，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第 20 條第一項定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同條第二項定本法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第 21 條第一項定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公會；同條第二項定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罰則兩面並列：公會違反第 19 條第一項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者，依第 38 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消防設備人員違反第 19 條第一項未加入該管公會而執行業務者，依第 42 條第二款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易混淆對照：舊制《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4-1 條所定地方公會人數為三十人以上，第 14-2 條所定全國聯合會須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14-3 條則定各級公會之組織及活動依人民團體法及前二條辦理；專法對應的數字則是九人以上與七個單位以上。作答時先認題幹寫的是哪一部法。",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26","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檢修機構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逾多久不辦理檢修業務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原領證書送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26,{"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28","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28,{"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25","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幾年？",25,{"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29","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29,{"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24","有關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計算及施工方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24,{"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30","依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規定，對於電動機之構造與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30,[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4-1-fire-law-027",114,"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針對滅火設備水源容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2-1-fire-law-027",11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1-1-fire-law-027",111,"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其儲存量達管制量 5 倍以上未達 10 倍者且周圍設有圍牆之室內儲存場所，其應保留空地寬度應為多少公尺以上？",{"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0-1-fire-law-027",110,"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選擇適當型式設置。但下列何種場所應設開放式？",{"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9-1-fire-law-027",109,"有一 500 平方公尺地下停車場，採水霧滅火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其水源容量應保持多少立方公尺以上？",1785129968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