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13-1-fire-law-020":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3-1-消防法規概要-020","fire-113-1-fire-law-020",113,1,20,"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5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如違反上開規定，處罰鍰額度，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不得處罰","B",null,[],false,"本題考點：《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5 條所定協助辦理指定消防事項之義務，與同法第 43 條第二款對應之罰鍰額度及附加效果。\n【正解理由】《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5 條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同法第 43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第二款即為「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事項」。額度與效果均與該條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是第 44 條的額度，該條處罰未報請備查、廢止、變更登記或核轉，圖說及書表未簽名或加蓋執業圖記，以及未備業務登記簿等三款情形，且其效果為「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額度與效果都與本項不同。\n(B) 正確，與第 43 條本文及第二款逐字相符。\n(C)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並令其限期改善，是第 42 條的額度，該條處罰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以及未加入該管公會而執行業務兩款情形。\n(D) 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已明列於第 43 條第二款之處罰情事，並非不予處罰。\n【記憶點】第 15 條的協助義務，罰則掛在第 43 條第二款，六千到三萬並得按次處罰。","第 15 條由三個要件組成：主管機關的指定、消防設備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應酌給費用」是條文本身寫出來的一段，也是選項最常悄悄刪掉的一段。\n本法的罰鍰規定集中在第 36 條至第 44 條，共九條、七種級距，由高到低盤過一次就能刷掉大半干擾選項：第 36 條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第 37 條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第 38 條公會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同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第 39 條未依第 6 條第 1 項請領執業執照，或執業執照經撤銷、廢止仍執行業務，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第 40 條設立分事務所或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第 41 條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違反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辦法，同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第 42 條執業執照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未加入該管公會而執行業務，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第 43 條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第 44 條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n附加效果是另一個切分點，同樣九條可分四種寫法，對調就是錯：第 36 條、第 39 條寫的是「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第 40 條、第 42 條、第 44 條寫的是「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 43 條只寫「並得按次處罰」；第 37 條、第 38 條、第 41 條則單純科處罰鍰，未附加任何後續處置。第 36 條另有兩款除外與一項但書：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得依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者，亦不在此限。\n延伸考點：第 43 條兩款分別對應第 13 條的業務檢查義務與第 15 條的協助義務，這兩條常被合併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的題型，記住條號與罰則歸屬即可一次解決。",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9","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 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有關消防實務經驗，下列何者錯誤？",19,{"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21","有關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21,{"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8","依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關於上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8,{"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22","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有關消防設備人員公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22,{"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7","依消防法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處罰鍰額度為下列何者？",17,{"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23","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23,[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4-1-fire-law-020",114,"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2-1-fire-law-020",11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有關避難器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1-1-fire-law-020",111,"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0-1-fire-law-020",110,"依法應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其裝設受信總機及探測器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9-1-fire-law-020",109,"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護牆設置基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785129968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