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13-1-fire-law-016":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3-1-消防法規概要-016","fire-113-1-fire-law-016",113,1,16,"依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充任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A":16,"B":17,"C":18,"D":19},"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並擔任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服務年資滿 1 年以上","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 2 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 3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並有 6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D",null,[],false,"本題考點：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之資格條件，以及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在法定權限上的分野。\n【正解理由】《消防法》第 13 條第 8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防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等事項訂定辦法。依該辦法所定之講師資格，專門職業人員一類係以領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具一定年資之相關工作經驗者為之，消防設備士並未列為講師資格，因此縱有六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仍不得充任，該資格條件之逐字規定以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辦法內容為準，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得充任。具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並擔任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者，屬公務體系之講師資格。\n(B) 得充任。具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二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者，屬學術背景搭配實務年資之講師資格。\n(C) 得充任。具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屬專門職業人員之講師資格。\n(D) 不得充任。該辦法就專門職業人員之講師資格以消防設備師為限，消防設備士不在其中；《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亦將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保留予消防設備師，測試、檢修始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兩者權限本有高低分野。\n【記憶點】講師資格看「師」不看「士」，年資再長也替代不了證照層級。","本題表面問講師資格，實質考的是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的法定分工。《消防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兩者是各自獨立的專技人員資格。第 7 條第 1 項則劃出權限界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測試、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同條第 2 項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定有暫行期限，至本法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第 3 項則允許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n同樣的分層邏輯貫穿檢修制度。《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把定期檢修分成三級：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得委託師、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並要求檢修機構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且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第 11 條第六款要求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公告場所之檢修業務，須由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共同執行；第 12 條要求檢修報告書由執行檢修業務之師或士簽章並經代表人簽署；第 13 條要求執行業務時佩帶識別證件。\n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而從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依《消防法》第 3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可見「師」「士」之別不只是頭銜，而是會牽動罰則的實質界線。",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5","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15,{"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7","依消防法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處罰鍰額度為下列何者？",17,{"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4","依消防法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試問初訓合格者，應多久時間複訓 1 次？",14,{"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8","依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關於上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8,{"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3","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13,{"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19","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 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有關消防實務經驗，下列何者錯誤？",19,[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4-1-fire-law-016",114,"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規定，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綜合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2-1-fire-law-016",112,"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之規定，防爆牆應設置於堅固基礎上，其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下列何者非屬防爆牆種類？",{"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1-1-fire-law-016",111,"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多少小時以上？",{"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0-1-fire-law-016",110,"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9-1-fire-law-016",109,"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一般瓦斯行存放多少公斤以上液化石油氣，應設置漏氣警報器？",1785129968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