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12-1-fire-law-013":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2-1-消防法規概要-013","fire-112-1-fire-law-013",112,1,1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儲存倉庫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儲存倉庫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 70 度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3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未達 50 倍者，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1 公尺以上","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D",null,[],false,"本題考點：《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的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n【正解理由】依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D)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防火時效與窗戶不符。同項第 4 款為「儲存倉庫之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第 5 款更明定「儲存倉庫不得設置窗戶」，故無「窗戶及出入口設三十分鐘以上防火門窗」之組合。\n(B) 排氣高度不符。本辦法對此類可燃性蒸氣排出設備，於第 16 條第 2 款、第 33 條第 1 項第 17 款均定為「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B) 寫 3 公尺與該體例不符（第 24 條就此準用第 21 條，該款原文於候選中截斷）。\n(C) 保留空地寬度不符。同項第 1 款分三目：未達管制量五倍者免設保留空地；達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應在一公尺以上；達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應在二公尺以上。(C) 把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的二公尺寫成 1 公尺。\n(D) 與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相符，為本題應選者。\n【記憶點】第 24 條記：空地免設／一／二公尺三級、樓地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不設窗戶、出入口一小時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第 24 條是「小型室內儲存場所」的減量條文，分兩項處理高度：第 1 項適用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除準用第 21 條第 3 款、第 4 款本文及第 9 款至第 15 款外，另定保留空地三級距（未達五倍免設、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一公尺以上、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二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出入口設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不得設置窗戶。第 2 項適用未達五十倍但高度超過六公尺在二十公尺以下者，準用第 21 條的範圍改為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本文、但書與其第 3 目及第 9 款至第 13 款，構造規定則沿用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兩項共用同一組構造要求，差別在準用第 21 條的款次，這是本條最細的分辨點。\n往上一層是第 21 條的一般室內儲存場所，其保留空地是六級距的表，且同時看倍數與構造：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者，五倍以上未達十倍一公尺以上、十倍以上未達二十倍二公尺以上、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三公尺以上、五十倍以上未達二百倍五公尺以上、二百倍以上十公尺以上；牆壁柱或地板為非防火構造者，未達五倍零點五公尺以上，其後依序為一點五公尺、三公尺、五公尺、十公尺、十五公尺以上。與第 24 條對照即可看出減量條文的意義：符合小型要件者免套整張表。\n同一群條文還有幾個面積上限常被交叉出題：第 22 條所定得設於二層以上建築物者，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第 23 條（管制量二十倍以下、以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n跨法連結：本題場所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其滅火設備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依該編第 194 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或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第六類物品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等情形，即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第四編僅適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不得與第二編、第三編互套。",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2","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某一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之面積 120 平方公尺，最多可提供多少家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瓦斯行）使用？",12,{"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4","某一室外儲槽容量為 30 公秉，其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該儲槽之周圍保留空地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14,{"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1","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針對瓦斯行設置容器保管室相關安全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5","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5,{"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0","某一亞硝酸鹽類之製造場所設有符合規定之擋牆防護，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之圖書館的安全距離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10,{"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6","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之規定，防爆牆應設置於堅固基礎上，其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下列何者非屬防爆牆種類？",16,[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4-1-fire-law-013",114,"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等依序繪製，標示記號，並依消防或建築等圖示範例註記，上述製作之文書為下列何者？",{"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3-1-fire-law-013",113,"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1-1-fire-law-013",111,"某建築物設置收納金屬製避難梯為避難器具，其升降口之施工方法何者錯誤？",{"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0-1-fire-law-013",110,"室外儲槽場所之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有關防液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9-1-fire-law-013",109,"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但儲存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其高度得為 20 公尺以下？",178512996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