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12-1-fire-law-012":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2-1-消防法規概要-012","fire-112-1-fire-law-012",112,1,12,"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某一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之面積 120 平方公尺，最多可提供多少家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瓦斯行）使用？",{"A":16,"B":17,"C":18,"D":19},"12","16","18","20","B",null,[],false,"本題考點：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的面積換算家數——《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72 條的每家面積下限，加上第 70 條第 7 款的通路面積比例。\n【正解理由】依第 72 條第 1 項，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供二家以上共同使用者，每一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面積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第 70 條第 7 款另明定「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故一二○平方公尺中至少兩成須留作通路，不計入各家使用面積；以可分配面積除以每家下限得十六家，故選 B。\n【逐項排除】\n(A) 12 家是誤用「僅供一家使用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去除總面積（120÷10）；本題為二家以上共同使用，每家下限為六平方公尺。\n(B) 扣除第 70 條第 7 款至少兩成通路面積後，以每家六平方公尺分配所得，為本題應選者。\n(C) 18 家係把通路比例當成一成計算（120×0.9÷6），與第 70 條第 7 款的百分之二十不符。\n(D) 20 家是直接 120÷6，漏扣第 70 條第 7 款至少百分之二十之通路面積。\n【演算步驟】通路面積下限＝120 平方公尺 × 20％＝24 平方公尺；可分配面積＝120 平方公尺 － 24 平方公尺＝96 平方公尺；家數＝96 平方公尺 ÷ 6 平方公尺／家＝16 家。\n【記憶點】先扣兩成通路，再用每家六平方公尺除。","本題把兩條規定綁在一起：第 72 條管「每家至少要有多少面積」，第 70 條第 7 款管「這塊地有多少不能算進去」。第 72 條第 2 項另有一組常考距離：儲存場所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二十四小時專人管理時，其距離得為二十公里內。該但書是完整要件，圍牆與二十四小時專人管理須同時具備。\n第 70 條的十三款是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通則，除第 7 款的通路面積外，還包含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且屋頂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使屋簷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防止日光直射、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不可重疊堆放、周圍二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避雷設備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進入、設有專人管理、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平面配置圖註明面積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並懸掛於明顯處所、場所專用且不得儲放逾期容器。第 12 款的平面配置圖與本題「多家共用」是同一組立法思考：共用就要把誰用哪一格寫清楚。\n證明書制度見第 72-1 條：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儲存場所與依第 71 條應設儲存場所之販賣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內容包括儲存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使用該儲存場所之分裝場或販賣場所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儲存場所建築物使用執照字號、儲存場所面積、儲放地點編號共五項；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終止或解除一方之管理權人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及轄區主管機關。\n場所定義層面，第 7 條把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分為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者）。販賣場所另依第 69 條規定：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不得使用火源、儲氣量八十公斤以上者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1","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針對瓦斯行設置容器保管室相關安全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3,{"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0","某一亞硝酸鹽類之製造場所設有符合規定之擋牆防護，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之圖書館的安全距離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10,{"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4","某一室外儲槽容量為 30 公秉，其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該儲槽之周圍保留空地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14,{"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09","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9,{"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12-1-fire-law-015","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5,[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4-1-fire-law-012",114,"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違反下列何項行為，可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3-1-fire-law-012",11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其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應有效動作多少小時以上？",{"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1-1-fire-law-012",111,"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中，有關呼水裝置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0-1-fire-law-012",110,"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其製造、儲存場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9-1-fire-law-012",109,"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其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具有多少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78512996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