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10-1-fire-law-013":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0-1-消防法規概要-013","fire-110-1-fire-law-013",110,1,13,"室外儲槽場所之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有關防液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同一地區設有 2 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室外儲槽之直徑未達 15 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三分之一；其為 15 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二分之一。但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300 度以上者，不在此限","儲槽容量超過 1000 公秉者，分隔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且分隔堤高度應在 30 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 20 公分","室外儲槽容量在 1000 公秉以上者，其防液堤應設置洩漏檢測設備，並應於可進行處置處所設置警報設備","A",null,[],false,"本題考點：《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38 條室外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防液堤之規定。\n【正解理由】依該辦法第 38 條第一項第一款，「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本選項單座與多座兩種情形均與條文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與第 38 條第一項第一款一致。多座時以「最大儲槽容量」的百分之一百一十計算，而非全部容量加總。\n(B) 第 38 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儲槽直徑未達十五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側板外壁間距離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三分之一，十五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二分之一，但儲存物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不在此限。比例正確，但門檻為 200 度，本選項寫成 300 度。\n(C) 第 38 條第一項第八款以「儲槽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為設分隔堤門檻，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二十公分，並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門檻卻寫成超過 1000 公秉。\n(D) 第 38 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室外儲槽容量在「一萬公秉以上」者，防液堤應設洩漏檢測設備並於可處置處所設警報設備；一千公秉以上者為同項第十二款，要求排水設備操作閥開關應容易辨別。\n【記憶點】防液堤容量取最大槽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一萬公秉才要分隔堤與洩漏檢測，一千公秉只要閥開關易辨別。","防液堤的功能是把破漏液體圍在可控範圍內，第 38 條圍繞「容得下、圍得住、進得去、排得掉」四件事展開。容得下是第一款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多座時以最大儲槽為基準；第二款再要求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儲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上；第三款限制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八萬平方公尺；第四款限制堤內儲槽不得超過十座，但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且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得設二十座以下，閃火點二百度以上者無數量限制。\n圍得住是第七款的構造要求：防液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並具有防止儲存物洩漏及滲透之構造；第九款規定堤內除與儲槽有關之配管及消防用配管外不得設置任何配管；第十款規定防液堤不得被配管貫通，但不損傷其構造性能者不在此限。第八款的分隔堤把大槽彼此再隔開，避免單一破漏淹沒整個堤內。\n進得去是搶救通道：第五款要求防液堤周圍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但堤內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閃火點均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或設置道路確有困難，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得為二面以上；第十四款要求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三十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n排得掉與監測在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防液堤應設能排放內部積水之排水設備，操作閥設在堤外且平時保持關閉，避免積水外流時把油品一併帶出；容量一千公秉以上者操作閥開關應容易辨別；容量一萬公秉以上者應設洩漏檢測設備並於可進行處置處所設警報設備。兩個容量門檻是本題 C、D 兩個誘答的來源，記憶時把「一千看閥、一萬看檢測與分隔堤」綁在一起。\n最後注意適用範圍的分層：第 38 條第一項是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的規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儲存第四類以外液體六類物品之儲槽，其防液堤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且應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第 39 條再對高閃火點物品放寬，僅要求周圍設防止外洩及滲透之防液堤且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並依表列保留空地寬度。同一個「防液堤」在三種情境下的容量基準分別是百分之一百一十、不小於最大儲槽容量、不小於最大儲槽容量，這是命題者很愛拿來互換的細節。",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0-1-fire-law-012","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其製造、儲存場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2,{"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0-1-fire-law-014","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場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4,{"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10-1-fire-law-011","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10-1-fire-law-015","某自助洗衣店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動力來源，其容器串接使用量為 100 公斤，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安全設施，下列何者應設置？①滅火器 ②氣體漏氣警報器 ③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④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15,{"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10-1-fire-law-010","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共分為五大類，其中第五種滅火設備係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等，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有關核算滅火效能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10-1-fire-law-016","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6,[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4-1-fire-law-013",114,"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等依序繪製，標示記號，並依消防或建築等圖示範例註記，上述製作之文書為下列何者？",{"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3-1-fire-law-013",113,"依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2-1-fire-law-013",112,"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 50 倍，且高度在 6 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1-1-fire-law-013",111,"某建築物設置收納金屬製避難梯為避難器具，其升降口之施工方法何者錯誤？",{"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9-1-fire-law-013",109,"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但儲存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其高度得為 20 公尺以下？",178512996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