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避難器具架設完成後,進行綜合檢查時,何者應判定不合格?
- A懸吊型避難梯突起向牆壁方向,牆壁與橫桿之間隔在 15 公分
- B緩降機下降距離及下降時間分別測量為 1800 公分及 20 秒
- C斜降式救助袋本體下部出口離地面 95 公分
- D避難繩下端距離地面 60 公分
正解 D — 避難繩下端距離地面 60 公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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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器具架設完成後綜合檢查之判定值,涵蓋避難梯間隔、緩降機下降速度、救助袋出口高度與避難繩索繩端位置。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八章避難器具之綜合檢查,繩索類避難器具之下降準備判定明定「把繩子展開時,應無纏繞等,而能成直線垂下,繩子之長端應能到達地面上」,繩端確實到達地面是合格要件。避難繩索下端距離地面 60 公分,繩端並未到達地面,避難者最後一段須跳落,應判定不合格,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懸吊型避難梯之判定為梯子全長應能順利伸長,突起向牆壁方向時,牆壁與橫桿之間隔應有十公分以上;題示 15 公分已符合。
- (B)
下降速度為 1800 公分除以 20 秒,等於每秒 90 公分,落在平均降落速度每秒 80 至 100 公分之範圍內,且未逾最大下降速度每秒 150 公分,應判定合格。
- (C)
斜降式救助袋之下部出口,依綜合檢查程序係將張設繩索充分拉緊,使其大約離地面 50 公分至 100 公分;題示 95 公分在此範圍內。
- (D)
避難繩索下端距離地面 60 公分,繩端未到達地面,不符合繩子長端應能到達地面之判定,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繩端一定要落地;緩降機每秒八十至一百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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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檢查是在完成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之後實施,檢查時應使避難器具成使用狀態,確認其性能是否正常,所以它量的都是「真的架起來用一次」才會出現的值。緩降機部分分為下降準備、下降、收藏三段:下降準備要求拴緊緩降機連結部(掛鉤等)之環扣,應能完全地安裝在支固器具,把繩子展開時應無纏繞而能成直線垂下、繩子之長端應能到達地面上;下降則測量下降距離及下降時間,計算出下降速度,應在規定的下降速度範圍內,即平均的降落速度應在每秒 80 至 100cm,最大下降速度應在每秒 150cm 以內,下降後再實施性能檢查,器具本體、支固器具等應無異常;收藏則要求各部份應無變形且能順暢地恢復原狀,捲取繩子時應使輪盤本身轉動,以避免繩子扭曲。
避難梯依型式分別判定。懸吊型者,梯子之全長應能順利伸長,突起向牆壁方向,牆壁與橫桿之間隔應有十公分以上,梯柱成垂直、橫桿成水平,下降時亦同;固定收藏型者,被收藏之梯柱應能順利展開,下端碰到堅固的地面,梯柱成垂直、橫桿成水平,下降時梯柱及橫桿應無明顯地搖動。避難橋則確認各部份應無翹曲、明顯變形、損傷等,搭架長度不得有變化;移動型者應具有充份之搭架長度,與固定部或支持部之連接處不得妨礙避難。
紀錄面也常入題:避難器具檢查表於檢查合格者在判定欄打圈,有不良情形時打叉並填載不良狀況與處置措施;避難器具為緩降機者,應加填附表,逐具填寫樓層別、設置位置、下降距離(公分)、下降時間(秒)與下降速度(公分/秒),本題 (B) 的數據正是這張附表的三個欄位。另依第 164 條,緩降機之下降空間為以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內,避難梯為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二十公分以上及其前方六十五公分以上之範圍內。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