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fire-109-1-water-chemical-003":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water-chemical","水與化學系統 · Water & Chemical","水與化學系統",{"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09-1-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003","fire-109-1-water-chemical-003",109,1,3,"某建築物之室內、外消防栓、自動撒水及水霧滅火等設備配管採連通設計並共用消防幫浦，其共用消防幫浦之出水量和全揚程之要求標準為何？",{"A":16,"B":17,"C":18,"D":19},"出水量採各系統最大值，全揚程取各系統之最大值","出水量採各系統合計值，全揚程取各系統揚程之合計","出水量採各系統合計值，全揚程取各系統之最大值","出水量採各系統最大值，全揚程取各系統揚程之合計","C",null,[],false,"本題考點：多種水系滅火設備配管連通並共用消防幫浦時，出水量與全揚程的取值原則。\n【正解理由】共用的法源基礎在第 37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消防幫浦「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可見共用的條件是不得妨礙任一系統性能。出水量屬可加成的體積流率：各系統連通後可能同時需水，幫浦須同時供應，故取合計值，與第 36 條第三項水源併設時總容量須取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合計之邏輯一致。全揚程則屬壓力性質，並聯各系統共用同一幫浦壓力，只要滿足需求最嚴苛者即涵蓋其餘，相加反而使其他系統超壓，第 37 條第二項第四款也才會要求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採取有效減壓措施。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出水量取最大值時，兩個以上系統同時動作即水量不足，無法確保各設備性能，不符第 37 條但書要求。\n(B) 全揚程取合計值屬概念錯誤，並聯管路壓力不會相加；揚程被墊高後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將超過限值，反須另設減壓措施。\n(C) 正確。出水量合計方能確保連通的各系統同時使用時仍各自達到法定水量，全揚程取最大值則使壓力最不利的系統獲得足夠水壓，其餘系統再以減壓措施調整，符合第 37 條但書不妨礙各設備性能之要求。\n(D) 出水量與全揚程的取值方向與上述原則完全相反，兩項皆錯，水量不足又壓力過剩。\n【記憶點】共用幫浦八個字：水量相加、揚程取大；水加得起來，壓力加不起來。","第 234 條明定，依本標準設置之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滅火、泡沫滅火、冷卻撒水、射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設備，其消防幫浦、電動機、附屬裝置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本題所問的共用幫浦取值規則即落在這個授權範圍內，候選條文未涵蓋該計算規定的內文，因此以下僅就本標準內可查證的條文與水力原理說明。\n從水力學看這個原則相當直觀：幫浦出水量是體積流率，連通的各系統若可能同時動作，流量就必須疊加才夠分配；全揚程則是幫浦能提供的水頭，並聯管路上每個出口由同一個幫浦壓力供應，只要壓力滿足需求最嚴苛的那個系統，其餘系統自然被涵蓋，把揚程相加不但沒有意義，還會造成其他系統嚴重超壓。\n本標準本身也留下同一邏輯的痕跡：第 36 條第三項規定室內消防栓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但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這是量的相加；第 37 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第 42 條則對室外消防栓訂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 0.6MPa，可見壓力過高是要往下調而不是往上疊。\n各系統所需揚程差異很大，也是取最大值的實益所在：第 37 條的室內消防栓幫浦全揚程為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加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落差再加十七公尺，第 42 條室外消防栓則是同樣三項再加二十五公尺。出水量方面，第 37 條第一種消防栓每支每分鐘一百五十公升以上、第二種每支每分鐘九十公升以上，第 42 條室外消防栓一支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兩者皆以二支計算為上限。第 32 條第一款第一目亦規定配管應為專用，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統共用而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可見從配管到幫浦，共用的合法性一律以不妨礙功能為前提。",true,[28,32,36,39,43,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09-1-water-chemical-002","某地下一層、地上七層建築物，地下層為室內停車空間，面積 200 平方公尺，一至七層為集合住宅，各層面積 100 平方公尺，有室內安全梯直通地下層，本案是否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2,{"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09-1-water-chemical-004","供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置何種自動撒水設備？",4,{"webId":37,"stem":38,"number":12,"year":11,"session":12},"fire-109-1-water-chemical-001","下列場所何者未達依法應設置滅火器之條件？",{"webId":40,"stem":41,"number":42,"year":11,"session":12},"fire-109-1-water-chemical-005","某電信機械室設置二氧化碳全區放射滅火設備，其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多少時間內全部放射完畢？",5,{"webId":44,"stem":45,"number":46,"year":47,"session":12},"fire-108-1-water-chemical-040","電動機之使用應符合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40,108,{"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09-1-water-chemical-006","消防幫浦設置呼水槽時，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之標稱口徑不得小於多少毫米？",6,[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3-1-water-chemical-003",113,"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2-1-water-chemical-003",112,"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 70℃以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依規定設置冷卻撒水設備，其加壓送水裝置應設置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但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多少公尺以內者，得免設遠隔啟動裝置？",{"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1-1-water-chemical-003",111,"某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在裝置全部消防栓數量 5 支時，其所需之水源容量至少應為多少立方公尺以上？",{"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0-1-water-chemical-003",110,"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室外儲槽場所，儲存硫磺，應設置何種滅火設備？",{"webId":70,"year":47,"stem":71,"number":13},"fire-108-1-water-chemical-003","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X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Y 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X、Y 分別為何？",178512997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