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08-1-fire-law-018":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08-1-消防法規概要-018","fire-108-1-fire-law-018",108,1,18,"依消防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何種假別？",{"A":16,"B":17,"C":18,"D":19},"事假","公假","休假","旅遊假","B",null,[],false,"本題考點：《消防法》第 29 條所定義勇消防編組人員於訓練、演習、服勤期間之假別。\n【正解理由】依《消防法》第 29 條第 2 項，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義消屬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協勤人力，服勤期間若須自行請假折抵，等於由個人承擔公共任務的代價，編組將難以維持，故條文明定為公假；同條第 1 項並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事假通常不予支薪且影響出勤考核，與協助公共消防、緊急救護任務之性質不符，並非條文所定假別。\n(B) 公假為第 29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之假別，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予給予，為本題應選者。\n(C) 休假係受僱者既有之年度權益，若以休假抵充服勤時間，等同要求義消自付代價，條文並未如此規定。\n(D) 現行法制並無「旅遊假」此一假別，屬命題者設置之干擾選項，與義消服勤無關。\n【記憶點】義消出勤是替公眾做事，所以給的是公假，不是花自己的假。","義勇消防組織是我國消防人力的重要補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與緊急救護工作，成員多為在職者或自營業者，平時各有本業，訓練、演習與服勤都必須離開工作崗位。《消防法》第 29 條處理的正是這個結構性問題：若參與公共任務要自付薪資或假別成本，招募與留任都會失敗，因此明定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三者合起來構成「時間、生活、金錢」的完整支援。\n\n與假別配套的是事故補償。第 30 條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因傷致身心障礙者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極重度與重度為三十六個基數、中度十八個基數、輕度八個基數；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基數。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身心障礙鑑定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n\n數值記憶可抓「三六、一八、八、九十」四個數字：身心障礙由重到輕是三十六、十八、八個基數，死亡則是九十個基數，重度傷殘給付恰為死亡撫卹的五分之二。\n\n延伸考點：本組條文常被改問補償的請求對象、基數的計算基準，或與義消訓練、演習之主管機關權責合併命題；作答時要分辨題目問的是「假別與津貼」（第 29 條）還是「傷亡補償」（第 30 條），兩條的關鍵字與數字完全不同。",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08-1-fire-law-017","下列何者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17,{"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08-1-fire-law-019","下列何者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定之甲類場所？",19,{"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08-1-fire-law-016","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防災中心之位置與構造，下列規定何者錯誤？",16,{"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08-1-fire-law-020","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3 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多少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20,{"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08-1-fire-law-015","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下列何者非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15,{"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08-1-fire-law-021","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對「檢修機構」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21,[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4-1-fire-law-018",114,"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為有效開口之必要條件？",{"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3-1-fire-law-018",113,"依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關於上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2-1-fire-law-018",11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何類場所非屬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之場所？",{"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1-1-fire-law-018",111,"下列何者非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10-1-fire-law-018",110,"第一種室內消防栓與室外消防栓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785129970266]